这里,请教各位,交通部的相关规定有效吗?违背《行政许可法》吗?谢谢!
最近一段时间,交通部接连发布了一些关于交通领域招投标管理的办法和规定,并明确组建有关“评标专家库”。但是早在2004年《行政许可法》实施之后国务院56号文件就明确提出“要逐步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”,按说,部门规章不能与国务院的意见冲突和抵触,否则是无效的,是违背《行政许可法》的。
国务院56号文件是在国家实施《行政许可法》的当月依据该法发布的,而且是国务院的文件,如果有关部委、有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与该文件抵触,能否说这些是违背《行政许可法》呢?
请各位法律专家给与界定。谢谢!
国务院56号文件明文规定要推动组建的招标投标协会是跨行业、跨地区的。只有这样的招标投标协会才能享有国务院相关授权。
如果一个市并不跨越任何其他市县,再成立招标投标协会能够算跨地区吗?如果省级(含直辖市)以下再允许成立招标投标协会并赋予其相应职责和权利,层阶就会增加,跨地区的统一难度是否也会相应增加。这样发展下去,是否有违国务院56号文件精神。
欢迎大家发表看法,也希望国家协会对此给与明确。
国务院56号文件要求实现招投标的统一和规范管理。到底该从哪里开始管呢?
管不住招标就难以管住投标,而招标是谁在操作呢?实际上是各级各部门的招标办、招标中心,其次才是招标代理公司和业主。为什么三令五申之后还是这样呢? 因为这些招标办、招标中心都是各自系统、各个地方派出来伸向招投标领域的干预之手,有的还在直接进行招标代理活动。
要管住招投标领域的严重问题,不正视这样的现实不行。